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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案例及办案体会

法律援助案例及办案体会
 
 
徐艳英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1 年5月6日
 
第一部分 
 
 
一、案情简介
 
      2010年8月24日上午9点左右,肖某的父亲在北京昌平北七家收费站附近被一小车撞伤,后被送到朝阳区999急救中心抢救,医院要求家属先交三至五万的抢救费,最少也得交三万元。肖某和他的哥哥都是打工者,抢救当天把身上的钱和卡里的钱全交到医院,又从朋友们手里借钱,勉强交上一万多元抢救费。当天,肖某哥俩多次给肇事者李某打电话,让其来医院商谈抢救费问题。下午五点多,李某和他的朋友来到医院,说只能给2000元钱。看此情况,肖某就让李某的父亲来医院协商。晚七点左右,李某之父来到医院,肖某哥俩在病房、洗手间、走廊与李某父子多次商谈,恳求他们想办法筹钱救命。然而李某父子不仅拒绝支付肖某父亲的抢救医疗费,态度也表现的非常冷漠、恶劣,始终只说一句话“没钱,借不着钱”。肖某的哥哥急得直喊李叔、李叔、李叔,李某父亲仍置之不理。                                  
      李某父子的冷漠让肖某哥俩感到很气愤,加之父亲的病情更让哥俩内心火上浇油。肖某的哥哥气得到电梯口处坐在灭火器上直喘粗气,又刚好看见李某之父出来,没多想,就抱住李某之父,二人厮打起来。肖某从水房出来正好看到他们打架,又怕哥哥吃亏,抓起灭火器就打了李某之父一下,哥哥抢过灭火器也打李某之父,最后造成被害人轻伤。哥俩被逼得忍无可忍才引发这起伤害案的发生,如果李家父子能积极妥善处理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相信这起伤害案就不会发生。
      肖某哥俩都成了被告人,被告人的家庭真是祸不单行。在2010年1月17日13时50分左右,朝阳区东坝乡辛街无照经营的阳光乐园幼儿园内发生火灾,这个幼儿园就是肖某的哥哥(被告人之一)家开办的幼儿园,火灾致使2岁的山东女孩被烧死。幼儿园园长王荣花(肖某的嫂子)以消防责任事故罪被追究刑事责任。肖某也是刚刚结婚,家里实在没钱,不然也不会为救父亲急得打人。如今,其父亲因本案被害人的一起交通事故致伤,更因被害人未及时支付救治费,仅住院16天,在没有完全治愈的情况下,就过早地出院,至今留下头疼、头晕、失眠和右胳臂抬不起来的后遗症。被告人的此次犯罪,又要赔偿本案被害人的治疗费等,还要偿还火灾引起的民事赔偿,还要给自己的父亲治病。面对巨额的医药费、赔偿费,这对于经济困难的肖家来说,无疑就是雪上加霜。这个七口之家有三个主要劳动力被关押,家里就剩下老幼病残者,整个家庭已不堪重负。
 
二、律师办案经过
 
     2010年3月17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接到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援助案的通知。华联律师事务所非常重视法律援助案件,指派两名律师办理此案件。第二天,律师到朝阳区人民法院温榆河法庭阅卷。3月22日,律师到朝阳区看守所会见被告人肖某。3月24日,律师出庭辩护。3月29日,律师到肖某家里看望其父母。2011年5月4日作出判决,法院对被告人的辩护人所提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判决肖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三、辩   
 
审判长: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接受北京市朝阳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由我们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接受指定后,辩护人查阅了案件的卷宗材料,会见了在押被告人,参加了诉讼,对本案的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根据庭审举证、质证查明的案件事实,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依照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理由及意见:
 
(一)、被告人犯罪行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被告人与被害人素不相识、无冤无仇,只是发生在双方商谈如何支付被告人父亲的交通事故治疗费过程中,被告人又看到其哥哥正与被害人厮打在一起,又想被害人不赔钱还打人,被告人情急之下也就动手打了被害人,也就是想让被害人同被告人一起筹钱抢救被告人的父亲,才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随手拿起旁边的灭火器朝被害人盲目的打。被告人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打人致伤,是由被害人的行为所引发的激情犯罪,从全案看,伤害行为不是经预谋准备,犯罪动机也不是卑鄙恶毒的,与一般的蓄意伤人案件有所区别。该案案发确实是事出有因,被告人属于临时起意型激情犯罪,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也无法预见,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被害人至伤结果的发生,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都相对较小。
 
(二)、被告人的犯罪手段和情节都相对较轻
      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是在被害人的冷漠态度和不屑一顾行为的刺激下,出于义愤冲动而将被害人打伤的,属于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告人随手用了一下灭火器,其余也都是用鞋或手和脚打被害人,殴打过程持续时间仅有几分钟,没有继续实施犯罪行为,更没有使用暴力的手段殴打被害人的要害部位,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属蓄意伤害。被告人是在没有任何思想准备的情况下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没有任何逃避责任的行为,如实向司法机关供述罪行,认罪伏法,态度非常诚恳,被告人本人对此次犯罪有了彻底的悔过,与辩护人会见时一再强调,被害人千不对万不对,自己也不该打人,也表示自己愿意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出去后积极筹钱,最大限度赔偿被害人。这个事实充分说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很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9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是偶犯、初犯,事后救人,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从来没有受过任何刑事或治安处罚,此次属于初次犯罪,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将被害人打伤后,是有条件可以继续殴打被害人,但其中止继续殴打的犯罪行为,且立即告诉护士“快救人”。在公安人员来到现场过程中,主动跟民警说明事情经过,协助公安人员查明案情,指明作案工具,后在公安机关的讯问中也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27条第二款 对于从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刑法》第24条第二款 对于中止犯,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
 
(四)、本案中被害人明显具有过错在先
      本案中,被害人多次拒绝赔偿对被告人的父亲抢救医疗费。事发当日,被告人多次给被害人打电话,直至晚7点左右,被害人才到医院看望被告人的父亲,在医院稍有停留,还没见到被告人等就急着要离开,被告人电话挽留并强忍气愤,最后才见到了被害人。在与被害人沟通如何赔付药费救人时,被害人态度冷漠、恶劣,就是不说话,要说话也说的是“没钱,借不着钱”。被害人的种种行为极大地激发了被告人的气愤,如果被害人当时能有宽人之意,能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能和平商量解决问题,而不是采取不屑一顾的态度,冷漠地对待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和被害人家属的话,相信这起伤害案是不会发生的。因此,被告人的伤人行为虽为国法所不容,但却是由被害人的种种不道德的行为所激发,望贵院可以考虑本案的特殊情况,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的家庭实际情况
      被告人的家庭条件特别贫困,本身也是刚刚结婚,家里实在没钱,不然也不会为救父亲急得打人。如今,其父亲因本案被害人的一起交通事故致伤,更因救治费未及时支付,仅住院16天,在没有完全治愈,就过早地出院,至今留下头疼、头晕、失眠和右胳臂抬不起来的后遗症。被告人的此次犯罪,又要赔偿本案被害人的治疗费等,判被告人过长的刑期势必会让这个本来就困难的家庭雪上加霜、不堪重负。面临父亲的病无钱医治,被害人的治疗费无钱赔付,望贵院根据案件实情及法律酌情考虑,对被告人从轻量刑,让其尽早回归社会、回归家庭,担负起为父亲治病,为被害人支付赔偿费,让被告人有机会作一个负有责任心的人。
 
(六)、被告人刑罚符合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规定
      被告人是偶犯、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被害人具有明显过错,由被害人的行为引发的激情犯罪,没有造成被害人更大伤害,本案对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悔罪表现。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同时,我们认为被告人具有应当从轻处罚的情节。被告人已经因他自己的犯罪行为受到了相应的惩罚,到现在已经被羁押了7个半月,经过这段时间的法律教育和自我反省,被告人已经深刻的认识到了自己所犯的错误。在会见时,被告人多次向我们表示无论如何打人是不对的。被害人构成十级残疾,属于最低的伤残等级。被告人实施了伤害行为,理应受到处罚,但是处罚的结果应当与其所造成的危害后果相一致。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出发,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请求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2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的规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对其适用缓刑足以起到惩戒的作用,依照“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望贵院酌情考虑予以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贵院予以采纳!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邱桂芝
                                       律师  徐艳英
                                       2011年3月24日
 
 
 
 
第二部分 
 
 
徐艳英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律师
时间:2011 年5月6日
 
       通过阅卷、会见被告人、出庭辩护等庭审活动,从律师实务的角度和相关维权工作,总结经验、体会如下: 
一、认真对待法律援助案
      对于法律援助案,更要认真办案,不能走过场,以《律师法》、《律师执业行为规范》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要求自己,在办案过程中要不断增强律师的职业道德素质,对犯罪人及其家属进行法制教育,使其不断提高法律意识,依法行事。我们的尝试和做法是有意义、有成效的。在贫困家庭犯罪嫌疑人的维权中,律师认真办案,不仅有利于个案解决,而且可以更深入、更全面地从宏观上解决社会上的有关问题。有利于感化犯罪嫌疑人,使之认识到个人行为的违法性,起到很好的法制警示作用,另一方面,使犯罪嫌疑人感到社会对其关心帮助,法律是公平的,有利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 
 
二、社会舆论的作用
      案件发生后,社会人士不能一概持否定态度对待所有罪犯,要给他们人格上的空间,他们原本并不都是社会暴徒,从犯罪的动机和情节综合评论他们,理智地对待分析,不要认为他们是罪人就对他们没有了同情感。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报道也是帮助他们维权的一种良好的途径和方式。一定程度上,媒体对案件的介入能起到积极的新闻舆论作用,甚至是证据作用。
 
三、对罪犯及其家属的心理辅导  
      本案发生后,被告人肖某及其家里的所有成员几乎崩溃,对生活失去信心,对赔偿产生恐惧。鉴于此,我们律师到肖某家里走访慰问,给予其父母心理疏导,指导其父母安抚肖某的新婚妻子,给予肖某的家庭在精神上和经济上的小小的帮助,让其家里的成员感到社会人士还在关注和帮助他们,鼓励他们振作起来,不仅家庭成员互相需要,社会也同样需要他们。值得欣慰的是,目前,肖某和他哥哥情绪已经好转,肖某的父母也逐步消除赔偿恐惧的心理阴影,肖某的新婚妻子也不再那么恨肖某了,整个家庭的状况都有所好转。 
      对于违法犯罪的人,除涉及法律问题外,还有心理问题。对他们要进行心理辅导、创伤治疗。在律师工作中,把对法律援助案中被告人的心理疏导服务和精神上的帮助,作为我们律师工作内容之一是非常必要的。让他们感受到国家政策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感到律师为他们撑起法律的保护伞,也使社会治安的稳定发展有了坚强的保障。
 
四、华联律师事务所重视法律援助案件
      多年来,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投入资金和人力,多次指派律师承办法律援助中心交办的法律援助案件,把法律援助作为本所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为此,   华联律师事务所谢主任亲自参会决定,对每个法律援助案件,均由合伙人律师挂帅,由专门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从而使法律援助工作从领导、管理到具体操作都落到了实处。肖某的案件就是我与合伙人邱律师共同办案,两个律师同时阅卷、会见、讨论、准备和共同出庭辩护,扩大了辩护思路,加大了辩护力度,全方位地为肖某进行辩护,因所领导对法律援助案的重视,最大化地维护了肖某的合法权利。保证了法律援助的办案质量,认真完成了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法律援助任务。
 
五、交办法律援助案件时间短
      法律援助案件交办的太迟,律师就没有充足的时间准备,不能从时间上保证办案的质量,致使有的援助案件流于形式。甚至,有的律师事务所领导或合伙人不能正确对待法律援助案件,直接告诉或命令律师说:只是法律援助案件,没什么准备的,出庭就行了,根本不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更谈不上律师的职业道德了。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不能走形式,接办律师要对得起自己的良心,要么不接,要么认真办案。应当从思想上真正认识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出发点,是为广大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关注弱势群体是每位执业律师应尽的义务,是现行社会的一种制度。所以,对于法律援助案件,应保证给与律师不少于一周上的准备时间,以防那些不负责任的律师以“没时间”为借口。在时间上得到保证的前提下,才能确保律师办案的质量。
 
六、本律师倡议广大执业律师积极、认真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
      通过办理这起法律援助案件,我深切地感觉到,接办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首先,要有公益心和社会责任感,树立认真办案的态度;其次,要对法律知识系统地研究、学习和掌握,全面收集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依据;第三,要有一定的诉讼技巧和实务经验,在有限的开庭时间内,充分运用自己的法律知识,有目的的提问,有针对性地回答,使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最大化的保护。第四、用心与其家庭成员联系,消除当事人对家庭的担心和顾虑,让当事人和其家庭成员感到社会没有抛弃他们,体会社会的关怀和温暖;第五、律师必须与时俱进,推行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法律援助事业,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手段,更是历史赋予律师的神圣使命。因此,作为法律工作者,执业律师必须学习新知识,接受新生事物,了解社会所需,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我倡议:广大律师要做有责任感和职业道德的律师,积极认真地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为贫困低收入群体撑起法律的保护伞!
 
                                    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
徐艳英  律师
2011 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