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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十律师追问错案责任人追偿制度

20131219日,一条关于“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主任谢炳光与其他9名律师联名上书人大常委会建议完善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追偿冤案责任人的消息”一经发布便迅速被各大权威媒体、网站等转载,记者发现仅新浪网上的转载消息便受到26605人关注,收到1406条评论。

由此,人们对冤案错案的关注视线从案件本身逐步转向国家追偿制度和这十名律师身上。

十名律师的建议是:一方面要对国家赔偿法第31条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另一方面,要对第31条进行修改,增加对未依法排出非法证据的检察、审判人员的追偿条款。

有网民将谢炳光一行称为“正力量组团”,期待他们的建议能被国家采纳。人们也恍然大悟,原来法律有——个要求冤假错案责任人支付赔偿款的追偿制度,可是为什么没有得到有力执行呢?为什么冤假错案屡禁不止呢?

 

无事不登“三宝殿”

 

算算日子,谢炳光任北京华联律师事务所主任已经有十多个年头,这还是他首次在媒体上高调亮相,其他几名律师也是无事不登“三宝殿”。

看到谢炳光上书人大的这条新闻报道后,一位认识他多年的老朋友赶忙打来电话询问情况并表示惊讶。在这位老友看来,曾被《走进中国大律师》独家报道过的谢炳光,虽然是律师界的一名精英,但他一向为人低调,并不是随意抛头露面的人,媒体上也很难看到他的身影。况且,他如今已步入花甲之年。

谢炳光之所以会对错案责任人追偿制度的问题如此关注,其实也并不奇怪。联名上书的另一位律师即华联所执行主任王永刚解释道,“谢主任当过九年的刑庭法官;做律师后,北京第一例死刑疑罪从无案就是他成功代理的。”

“生命不是儿戏。”作为这次联名上书的牵头人,谢炳光回忆说,近几年来司法机关暴露出来诸多冤假错案,在2012年一个月里就连续曝光过3起。虽然国家已对几名当事人支付了赔偿,却无一例对直接责任人做过相关经济追偿。

错案屡发,不但损害无辜,更损害整个国家的司法公信力,损害人民群众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在历经半年多的反复考量后,谢炳光与其他9名律师终于决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上书,建议国家落实和完善刑事赔偿追偿制度中对错案冤案责任人的经济追偿。这十名律师中有五名来自华联,分别是谢炳光、王永刚、王君选、王惠娟、马跃华,其他五名分别是上海中豪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合伙人李学辉、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李云清、北京达达律师事务所主任戚晓红、北京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文、北京润来律师事务所主任郭彦来。

20131219日下午,刚吃完午饭,谢炳光便与王永刚、马跃华三人匆匆赶往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楼。在庄严的大楼前,他们只有一个心愿,就是希望他们对国家赔偿追偿制度的相关建议能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重视。

“正如之前媒体报道过的一样,我们之前已经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由十名律师联合签名的这份建议书。但是,我觉得亲手递送一份建议书更能显示出我们的诚意和对国家法律的尊重。”谢炳光一边解释他们前往人大办公楼的目的,一边拿着建议书的复印件向记者展示。

为何会选择向全国人大联名上书?华联另一位资深合伙人律师王惠娟介绍说他们是经过深思熟虑的。作为华联联名上书的五名律师中的唯一一名女律师,王惠娟1994年便加入华联所,如今已经在这里工作20年了,她给人的第一印象便是即知性又感性。早年,她曾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担任审判工作。

实际上,律师作为我国法治建设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员,以律师的身份提交立法建议书并非罕见。为遏制众司机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致悲剧惨剧发生,两名律师上书建议参照国外立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为保护婴幼儿儿童的生命健康,数名律师联名上书建议尽快制定婴幼儿儿童日用化妆品行业法律法规,对“含毒门”化妆品生产使用立法;在“上访妈妈”唐慧被劳教一案引发全国舆论空前关注之后,有十省律师联名上书建议调整规范劳改制度。

王惠娟表示,监督法律的实施,监督国务院的行政执法、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工作,是宪法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同样也是一项不可或缺的重要工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立法建议即合法又合理,也是目前最有效的一种非官方监督方式。

 

让责任者“自掏腰包”

 

无论赔偿款项是多少,无论责任人是谁,当冤假错案发生后,国家会作为赔偿主体第一时间赔偿给受害人。这是我国现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也是国际惯例通行的原则。

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如果发现冤假错案中存在刑讯逼供、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法定情形,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受害人后,应当向相关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但以上追偿制度如果不能落到实处,即国家赔偿后不再向责任人员追偿,那就意味着全体纳税人就要为个别机关和人员的违法行为买单。

“应该让责任人员自掏腰包!如果相关规定能落到实处,既能保障纳税人的财产不被滥用,又能对相关办案人员起到切实的惩戒、教育作用。”王永刚义正言辞地说。

正如一些网友所说,我们纳税人的血汗钱不该为某些人的违法行为买单。

李学辉介绍,“我们还注意到,国家赔偿后对冤案责任人并未积极追偿,纳税人最终替他们买单。或者,没有追究他们的刑事、行政责任等。”

比如河南省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浙江省张辉张高平叔侄二人强奸杀人案,即使存在上述法定情形,至今都没有相关责任人员为他们的错误行为买单的消息爆出。这似乎表明,现有法律在事实面前成了一纸空文。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姜明安坦言:“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落实并不佳”。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也一针见血地指出,“法律得到制定后却得不到有效执行,不独国家赔偿追偿制度为然,我国法治程度并不高,有关法律得不到落实的情况可以清楚看出。”

根据媒体报道,以行政追偿为例,财政部对26个省(市、区)各级财政部门的调查显示,2002年至2004年,向责任人追偿赔偿费用合计约217万元,仅占财政核拨的赔偿费用总额的3%,部分地区追偿赔偿费用数额甚至为零。

十名律师强调,为促进司法公正,树立公安、检察、审判机关及司法人员对宪法和法律的敬畏感,惩戒违法行为,挽回错案造成的恶劣影响,就应切实执行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的追偿制度,让责任人员对其违法行为导致的赔偿依法“自掏腰包”,并向全社会公布追偿结果。这是十律师建议书中的第一点。

在决定上书全国人大建议完善国家赔偿追偿制度之前,谢炳光一行曾向部分公、检、法等工作人员和国内知名律师做过调查,调查结果令谢炳光非常欣慰,有99%的人支持十位律师提交的建议。

甚至有人毫不隐瞒地表示,这是至今为止制约办案人员最行之有效的一招,也是最狠的一招。很多冤假错案的受害人都是普通的老百姓,一旦被冤入狱,他们和家人的生活迅速陷入贫困,甚至会一蹶不振。正如谢炳光所言,如果罚得相关责任人员每个月只能领到一定数额的生活费,无论从精神上还是从物质生活上都是给他们提了个醒。

当前,对冤假错案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包括行政惩处和刑事惩戒,谢炳光、王永刚等律师经过调查和比较后最终认为将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的追偿制度落到实处,让公、检、法等相关责任人员为他们的错误行为“自掏腰包”能起到更强的警戒作用。

 

不该成为“漏网之鱼”

 

法律早有规定,相关规定落到实处尚存困难,那么十名律师联名上书人大常委会“谏言立法”似是难上加难。

可是如果律师们发现一项法律制度的漏洞影响司法秩序,最终危害社会,无论多么困难,他们还应该保持沉默吗?

刑事审判工作的经历,让谢炳光看到了我国法治不完善的地方,更看到了我国审判存在的一些深层次的问题。

在北京法院工作期间,有一起强奸案的审理已经过去20多年,谢炳光至今仍然唏嘘不已。在这件案件中,办案人员在没有找到合法证据的情况下,急于求成,对犯罪嫌疑人实行了刑讯逼供,该嫌疑人忍受不住,屈打成招被判死刑。但就在执行死刑之前,真正的强奸犯被抓,真相大白。“这个人还算幸运,如果找不到真正的凶手,这个人不是就冤枉死了,哪还有什么公道可言。”

有关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及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深深地刺痛了谢炳光的心。谢炳光痛惜,我国法治进步远甚于二三十年前的今天,某些司法人员的行为还能如此简单粗暴、恣意妄为。

兼任中国法学会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的谢炳光认为,法治是否扎根在执法司法者的心中,责任心是个重要标志。谢炳光说,“责任心的缺乏,对权力的不约束,对执法司法人员渎职、不作为、乱作为等行为不追究或者追究不力,从根本上来说是对人民幸福安宁的无视和对乱纪违法犯罪的放纵。”

谢炳光介绍,他与王惠娟、王永刚等律师在研讨国家赔偿法的时候,发现国家赔偿法第31条规定的刑事赔偿中的追偿目前只限于刑事逼供、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情形,而不包括重大过失情形。

“国家赔偿法第16条规定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追偿的法定情形包括重大过失,但属于行政赔偿。而刑事赔偿中规定的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法定情形在实际案件中极其少见。很少有公、检、法的工作人员因为贪污受贿等原因导致冤案错案的发生。”王惠娟补充道。

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近年来爆出的大部分备受人们关注的冤假错案中最终都被认定存在刑讯逼供情形,相关公安人员一般也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如因涉嫌对赵作海进行刑讯逼供的民警郭守海和周明晗事发后便被刑拘。

谢炳光告诉方圆律政记者,在法庭上,当辩护律师提及本案存在刑讯逼供的情形时,有的法官却置之不理,甚至会呵斥律师,限制律师的辩护权。

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民警是被抓了,但那些发现公安人员可能存在刑事逼供却违背事实与法律去起诉的检察官,以及已经觉察出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而不进行非法证据排除的法官,难道就该成为漏网之鱼?”谢炳光认为制度设计不合理。

在经过商讨后,谢炳光与其他几名律师决定不仅要建言人大常委会要求落实国家赔偿追偿制度,还要建议对国家赔偿法第31条进行修改,增加对由于重大过失、严重不负责任的办案人员导致的国家赔偿,国家向他们进行追偿的规定。通过这条规定,那些因为粗枝大叶、严重不负责任的检察官、法官不再是“漏网之鱼”,他们会得到法律上的惩治和警醒,从根上抑制他们办案中的“怠慢”行为。

姜明安也表示追偿制度应该与错案冤案问责追责制度一道完善和落实。

“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已经发展这个阶段了,但我们从来没有认为一次‘上书’就能成功,希望通过我们几个人的行动,能加强全社会对这项制度的认识,并逐步推动这项规定趋于完善。”谢炳光说,“我们也希望以后能有更多的人加入我们的行列。”

王永刚说,近几年不少冤案错案被曝光,让人们触目惊心,但实事求是地看,这也表明了我们国家法治建设正在进步。落实到制度上首先表现为冤假错案问责制度的健全,国家赔偿追偿制度则是冤假错案问责制度的自然延伸。

在王永刚看来,律师应该认真关注和理性参与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

谢炳光说,他们这次的行动肯定会遭遇到很多挫折,但是不管怎样,决定了他们就不会轻言放弃。他们希望进一步加深对这个问题的研究,并组织专家学者、资深律师、法官、检察官等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